时间:2010-09-29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晨报讯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新规定中明显将处罚力度加大,首次与工资相结合。9月9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办有关负责人方恒林表示,“已经接到该通知,其实,我省已尝试要求煤炭领导下井,正准备制定详细实施意见。”
皖已尝试煤矿领导下井
据方恒林介绍,他们已经接到了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对于此项规定,方恒林表示:“我省早已尝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过有的领导可能下去4个小时就上来了。《规定》要求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这就强调了必须是8小时。”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矿井出事,罚矿长年收入
如果领导不下井,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据了解,《规定》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据介绍,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在方恒林看来,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中,将事故的处罚与工资相结合,在我国尚属首次。
将来我省是否会这样执行?方恒林表示,我省正在按照《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行业的管理。
新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新规,方恒林有着更深一层的看法。“这个规定比以前更完善,要求也很好,但是能起多大的作用,现在还很难说。”
有很多年矿山经验的方恒林坦言:“如果想杜绝煤矿上的事故,完全靠领导带班,可能性不大。”在他看来,矿上的安全,更在于职工的素质、装备和井下的开采条件。
“我看了《规定》,觉得有些地方需要完善。”有专家表示,“有些领导并不是行业的能手,可能尚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让他们下井恐怕不太合适。”他认为,像党委书记、财务总监等领导,他们可能对采矿程序、要求和规定还不太熟悉,类似于这种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 周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