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7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今后炒林圈地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毁林开荒也会受到更严格的惩罚。昨天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闭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出台。“在全国地方立法看,这部立法为全国第一个林权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林业厅副厅长齐新介绍说。
政府
组建市场平台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会员委员潘法律告诉记者,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林权市场服务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林权流转的实际需要,建立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为林权流转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等政策,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对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严正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核查报告,会直接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潘法律解释,在《条例》中,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
具体表述: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其核查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评估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举措
严防炒林圈地
林业方面的“圈地运动”日渐受到关注,《条例》中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不仅要求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更重要的是,要求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安徽目前没有大的案例,但是有了圈林炒地的苗头。所以,《条例》在林权流转方面,对流入方设置门槛。”齐新说,《条例》没有做出更明确规定,是计划下一步制定专项内容。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罚毁林开荒
根据《条例》,流入方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采伐森林、林木应当依法进行,并按规定更新造林,不得造成林地荒芜和水土流失,而且,需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等。
若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更新造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当更新造林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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