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本市户口在外地工作的失业人员,其异地转入合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其他待遇高于合肥市标准的,应执行哪种标准?
答:劳动部第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入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