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718; I: ">[2006]第718; I: ">124号)于718; I: ">2006年718; I: ">11月718; I: ">30日正式颁布,自718; I: ">2007年718; I: ">1月718; I: ">1日起施行。届时我市所有市属、区属事业单位都必须自718; I: ">2007年718; I: ">1月718; I: ">1日起全面参加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是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对促进合肥大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24号)已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市所有市属、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都必须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参加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
市属、区属所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级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