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
1.什么是退休?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按照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答:从事上述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即提前5年)办理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3.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因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经本人申请办理因病退休。
4.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否退休?
答:1997年4月1日前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