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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加工型企业可享再就业优惠 如何享受我市出台规定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最近,市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国家、省出台的《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了我市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审批程序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符合条件的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是否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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