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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条例》为小时工维权 三十日内必须结算小时工工资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5月1日,我省将施行新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上期我们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各自所负的权责进行了介绍,本期我们将继续介绍《条例》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3.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4.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5.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消灭。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的;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具体结算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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