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市人社局、卫生局、药监局联合下文,修订《合肥市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按参保职工10000∶1实行总量控制。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按照参保职工5000∶1实行总量控制。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动态变化和城市发展,确定需要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区域,向社会发布办理申报定点事宜的通知。申报新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ahhfld.gov.cn)。
新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暂缓签订协议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不再签订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址、经营主体变化;执业人员不满足定点条件;出现分立、合并、委托经营、撤销、关闭等情况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主体变化,服务协议自动终止;名称变化应在药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佘军 喻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