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0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一经审核,两年内不得调整;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学生退学转学,适当退还部分费用……近日,合肥市发改委、合肥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推进全市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收费管理。
【收费形式】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学校自主定价
今后,试点放开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备案。
未放开的民办学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综合考虑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合肥市发改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同时简化未试点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和新增项目收费实行试行标准,具体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今后,在试点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的基础上,合肥市还将根据办学质量、社会影响等,扩大放开试点范围。
【规范收费】学费等标准确定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今后,合肥市将保持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收费标准一经审核(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学费、住宿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放开收费试点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但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入学时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公开。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退费管理】学生退学转学,要适当退还部分费用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民办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分两类执行。一方面,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另外,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学年)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部门监管】造成恶劣影响或撤销、吊销办学许可
在日常监管方面,今后也会越来越严格。发改、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联合审核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联合监管,及时、有效处理教育收费违规等行为,对信用记录较差、投诉举报较多的已放开收费试点学校收回其试点资格。
对违反收费承诺、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等违规乱收费行为,发改、教育部门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信用惩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等措施。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扣减年度招生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8〕70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一)收费管理形式
1.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2.试点放开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3.未放开的民办学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综合考虑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市发改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同时简化未试点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4.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和新增项目收费实行试行标准,具体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
5.在试点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的基础上,根据办学质量、社会影响等扩大放开试点范围。具体由市发改、教育部门另行研究。
(二)收费申报流程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目前收费执行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以及执行时间、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对学生及学校收支影响;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申报承诺书;
4.填报《合肥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部门。
(三)收费申报时间
1.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申请资料,逾期申请的推至下一年度申报;
2.新办民办学校须自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按有关办理流程提交收费申请。
二、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
(一)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民办学校应严格落实审核和备案制度,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一经审核(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放开收费试点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但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入学时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招生简章、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中注明。
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调整或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四)明确民办学校退费管理。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学年)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三、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发改委、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管理,指导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日常监督,对学校执行收费情况、办班规模等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畅通反映渠道,接受家长和社会共同监督。
(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发改、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联合审核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联合监管,及时、有效处理教育收费违规等行为,对信用记录较差、投诉举报较多的已放开收费试点学校收回其试点资格。
(三)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发改、教育部门对违反收费承诺、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等违规乱收费行为,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信用惩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干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扣减年度招生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期间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合肥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