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当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居住证:
(一)已不符合规定的申领条件;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三)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四)其他应当注销居住证的情形。
居住证遗失、污损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补领、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买卖、擅自披露或者用作其他违法用途。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居住证。
有关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确认流动人口身份信息时,有权要求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