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2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 [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户的基本条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三条 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 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单位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
第五条 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或者受托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备案材料。
第六条 年限计算方式。申报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之日止,已连续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
第七条 申报人已办结原参保地社会保险转移到我市的手续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参保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八条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包括:《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合肥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厅〔2012〕21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对象。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凭相应证书或者文件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 自本细则施行起,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运动综合性竞赛和单项竞赛(锦标赛、冠军赛、联赛)、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或者团体成绩前三名的人员,凭获奖证书、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证明等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
第十一条 中级工,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四级)证书的人员。
第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
(一)在毕业年度内(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生。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国家规定为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三)已落实工作、派遣完成的,不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第十三条 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一)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居民家庭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二)集体土地上,可以办理居民家庭户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第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下列迁出(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在迁出(注销)地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服役满12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的(不包括转业后自谋职业、退休安置退役士兵);
(三)士兵服役期间退兵,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
(四)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退学,受勒令退学、开除处分的;
(六)刑满释放人员。
第十五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户口登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六条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有专人管理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十八条 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人员,相互之间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可以签发居民户口簿。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