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长陈高采访/本刊记者郝志舟
《中国青年》:合肥“人才新政”政策出台后,从户口迁入情况看,人才流入呈现怎样一种情况?
合肥市公安局:5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后,目前,迁入我市户籍人口共计16368人,其中男性7078人、女性9290人,环比上升26.77%,同比上升12.67%。
《中国青年》:实际上,我们很关心这个“方案”是如何出台的,能否介绍一下这个方案出台的初衷、思路及过程?
合肥市公安局:我们在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过程中的初衷思路,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安徽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依法行政,相关政策符合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教育等配套政策,确保人才来得了、留得住、发展好,全面提升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市局抽调专人成立了专班,按照进一步拓宽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通道,紧抓重点群体、重点区域,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分析,结合省公安厅户籍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报告》,并牵头起草了《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草拟稿)》,市局先后两次征求近30个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多次同市政府法制部门修改完善后,通过合法性审查,才形成了送审稿。
4月24日、4月26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送审稿)》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后获得了通过。
《中国青年》:我们注意到,《实施方案》的重点在于“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这对吸引人才到合肥来很重要,能否详细为我们介绍一下?
合肥市公安局:《方案》的第二部分对“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有详细说明。这主要包括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本科以上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等人才的落户限制,调整完善城镇落户及随迁、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等内容。
首先是放宽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凡在我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2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包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办理本人落户及父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或投靠。
其次是放开了人才类、技术类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时工作限制。增加了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以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落户规定,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高校应届毕业生等人员,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可以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
第三是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学生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从高校所在地迁回原籍(入学前迁出地)或迁入就(创)业地;毕业后两年之内可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选择落户地,不受迁移次数限制。
第四是调整完善了城镇落户及随迁、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政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作为落户限制条件。符合我市城镇落户条件或已落户城镇的人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随迁或投靠迁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
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3号),进一步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全面提升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利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各专项试点政策,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县(市)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县(市)结合实际创造典型经验。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建立激励鼓励机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进城落户,打破“玻璃门”,防止“被落户”。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户籍人口年均落户城镇达1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5%,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凡在我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2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办理本人落户及父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或投靠。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自有产权住宅房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的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凭同意挂户和说明亲属关系的承诺书等材料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从高校所在地迁回原籍(入学前迁出地)或迁入就(创)业地;毕业后两年之内可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含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但毕业后户口迁出的)、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选择落户地,且不受迁移次数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五)调整完善城镇落户及随迁、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政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作为落户限制条件;符合我市城镇落户条件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已落户城镇的人员,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迁移。(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完善市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牵头)
(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
(九)拓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永续债发行规模,发行专项债券和绿色债券,拓宽城镇化项目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地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上级PPP财政奖补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以县(市)为重点,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和交易中介功能。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更多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市房产局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和保障待遇等。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全面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统筹,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保障进城落户农民适龄子女受教育权利。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十五)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其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落户。(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县(市)区变动状况,并列入各县(市)区统计公报。同时利用大数据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人口推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市统计局、市公安局牵头)
(十七)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县(市)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牵头)
(十八)强化政策效果。对《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合政〔2015〕12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10号)等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尽快出台。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市发改委等新型城镇化试点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适时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市委组织部等牵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