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28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有严规。省政府近日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建房管理的最新规定,对区域内农房建设的选址、申请、监管以及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等方面作出详细要求。新规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级划定禁建区、限建区
新规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房行为;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村民建房监管工作。
根据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应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村庄规划,村民建房选址应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其中,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应列入禁止建设区。
建房申请许可有期限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政府应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政府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由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如在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需依法申请建房用地的,须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组织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不批准用地的,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村民搬迁土地权益不变
规定还提出,县级和乡(镇)政府应分步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及时搬迁。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在乡(镇)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此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政府应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尽量避免切坡建房,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做好坡体的防护。需要提醒的是,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在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同时,在禁止建设区或者未按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