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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时间:2014-05-23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浅谈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摘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从这个意思上说,抓住了农村,也就抓住了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环节。然而在当前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令人担忧的障碍。本文首先探讨了法治对建设新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而后分析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村法治;现状;发展方向;大学生论文网

 

前言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农村法治不仅是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主导力量,同时也是整个国家法治的关键。研究中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寻找适合和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的思路,对于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相对应整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仍显得颇为滞后。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的法治建设,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法治对建设新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法治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治理方式和主导力量。从国外的经验看,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应对农业、农村的问题上,都有比较健全的立法,注重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和保障其良性发展。因此,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应发挥法治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一)法治是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发展生产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法治是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重要保障,而农村生产力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村生产的发展离不开市场。要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就必须在农业生产的投资、财政、信贷、生产资料、农业工程设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法治的约束和保证,促使农民和农村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做到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主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这就需要有健全的法治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公正。

(二)法治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合法手段

要真正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切切实实地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并为其实现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使农民能够依据法律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要真正解决存在的问题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只有通过法治手段,并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中,真正从农民的需要出发,真心实意地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实现农民与市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一视同仁。

(三)法治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激增,直接影响农村的稳定。要协调解决农村矛盾并促进农村稳定,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治可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农村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农村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更需要靠法治的手段去解决。首先,法治能够有效预防矛盾,通过引导农民学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农民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水平,能够使其控制情绪,理智思考问题,减少盲目和冲动,降低矛盾发生的概率。其次,法治能够减少矛盾。法治能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系列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自律能力,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促其遵纪守法,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使新农村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法治能够有效解决矛盾。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发展的落后

农村法治的物质障碍。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换言之,只有市场经济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动力。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演进。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农村经济还相当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此状况下,人们过着较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不迫切。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处于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大多数农民对法律不了解,法制教育匮乏。法制教育的匮乏源于农民文化知识的匮乏,农民文化知识的匮乏源于农民文化水平的低下(目前,占全国90%以上的文盲和半文盲在农村,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大多数农村仍无法真正落实),农民文化水平低下源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如此看来,农村法治尚缺乏茁壮成长的土壤,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基础。农民对纠纷的解决途径往往普遍选择村干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农民的低收入和贫困阻碍了农民选择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使人们对诉讼望而却步,不到万不得已决不“告官”。

  (二)农业立法不足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立法活动却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业立法的滞后性,直接导致了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致使在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举例来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业改革开始的,但作为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另外,一些事关农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对农业的投入、农民利益、农业科技等)也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即使是现在已经出台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法律规范,也多存在着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的突出问题,因而农业立法的质量也亟待提高。例如作为我国农业根本大法的《农业法》,虽于19937月就已出台,但由于其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至今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根本没有听说过这部法律。总之,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的农业立法已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种功能欠缺和功能滞后的弊端。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

法律意识与法治进程密切相联,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社会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应瞄准处于现代法制和固有的传统法律意识所形成的夹缝之中的农民理解、接受那些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分析如何削弱乃至消除那些妨碍农村法制建设的陈旧观念的消极影响;农民传统法律意识中有益于农村法制建设的积极因素如何得到保护和培养;如何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现代法制怎样与农村中那些难以改造的传统法律观念相协调;农民的法律意识如何通过选择偏好、动机、心理反应等形式表现为农民个人的法律行为,并最终影响农村法制建设。

(四)农村执法混乱、司法监督救济不力

农村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工作更不能轻视。真正体现法的作用和价值,还必须通过公平有效的执法。现行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还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前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另外在农村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农村执法检查机制,往往监督不到位,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农村法治社会环境基础的不足

法治社会是高层级社会,需要相应的社会秩序为基础,需要一种现代和谐社会秩序相呼应。法治化不仅意味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而且带来社会秩序的变化,这种社会变迁的顺利实现,伴随旧秩序的打破和新秩序的建立。但在我国农村,新的秩序尚未建立。依法而治,维护和发扬人类美德,追求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仍是人们奋斗的目标。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农村生产力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要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必须先发展其经济基础,即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邓小平非常重视农村经济,他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人口在农村,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本。”只有使农民在解决吃住问题等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需求之后,才可使农民投身于农村法治建设中。经济的发展或发达程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生产力标准又是对农村法治建设进行检验的标准。各项措施、政策是否得当“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国家政策应向农业或农民倾斜,以利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运用舆论工具对农民先进致富经验推广,将科技兴农落到实处,推动整个农业发展。

(二)加快农村立法建设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加速农村农业立法是优化农村法治环境的首要问题。民谚“官法如炉不自由”,这句话体现了这样一层涵义,法律施于民的是像炉火那样严酷可怕的锻炙由此可见,我们的立法工作不能给农民炉火的印象,而应当充分吸纳民意,在体现公平正直的前提下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村农业立法要针对农村发展的特点进行,法律的制定应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是政府推进型的模式,目前建设的法律体系已相当的完备,但我们立法上过分强调“先进”的理念,而没有考虑到农村固有的实际情况,现在的农村立法往往过于空泛,可操作性的条文占的比重较少,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这样一部应该专为农民量身定做的法律其原则性的条文相当多,很少有能够立足现实情况切入农民实际生活的条规。因此在立法时,要制定能够紧密联系农民生活的法律法规,让农村中大量存在的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现象在法律中能够加以规定,保证这样的法律在农村中直接发挥其作用。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相贴近,又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往往才能够为人们所接受,才能成为他们的行动规范。只有走好立法这一步,才有可能有较平坦的实施之路。

(三)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

在农村普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方式的选择,还要注意一点观念的选择,这里的尊重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包括态度上的尊重,另一方面包括宣传内容上的尊重。前者要做到让农民感到占据主动地位的是他自己,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是让农民被动的接受,而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了解:后者是在宣传的内容上要尊重当地的村规民约和人们普遍的价值观,比如不能把辛普森的“毒树之果不可食”的理论作为法律规则的宣传内容,这很容易让农民感到反感。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对农村的信息供应量。发展农村经济固然是根本的提高农村法治环境的良好方法,但发展农村经济是长久之计,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办到的,当前优化农村法治环境,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充分利用政府、媒体、村民自治机构、当地教育机构、村民团体组织等加大对农村的信息供应量。信息包括农民需要的市场信息、文化信息、法律知识以及政策、方针信息等,这些信息的进入,可以弥补农村经济结构造成的信息闭塞问题,另一方面还会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农村信息供应量的加大还可以活跃农民的思维、开拓农民的眼界,从思想上培养农民的法律素养,从而把法治环境的优化落在实处。

(四)加强农村执法队伍的建设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贯彻,法律能否得以真正贯彻和实施关键在于执法者。农村中现存执法队伍中高素质执法者奇缺。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执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应做到如下工作:(1)提高执法者之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思想上确立执法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达到严肃执法的目的。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准确、熟练地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以保证执法的公正和公平。(2)健全对执法者的录用制度,完善一套录用、考核、晋升及奖惩制度。建立公正的、公开的录用制度。要破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和“能上不能下”的不良机制。(3)加大引进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经过系统学习和训练的高校毕业生深入农村基层工作,改善农村执法队伍中法律专门人才构成偏低的状况。

(五)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根本上讲,农村法治的建设进程将取决于农业经济市场化的发展状况,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内生驱动力,市场经济不仅能够为农村法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而且还能够以自身固有的一系列原则和优点,推动农村法治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市场化刚刚启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依旧制约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农村法治化尚缺乏茁壮成长的土壤。因此,进一步加快农村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已经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花大力气研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努力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从而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结论

农村法治不是简单的抛离乡土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只依靠国家运动式的强力推行,或者单纯的等待乡土社会和农民自身自发地成长到理想的法治高度,这都是不可取的。中国农村的法治应以国家为外在主导,以社会力量为内在基础合力推进。国家和社会作为两种不同的力量从不同角度共同发挥着作用,缺少哪一方面都不能保证农村法治化的顺利健康实现。在农村法治建设这一过程中,还存在了农村立法不足、农民法律意识不足、执法不力以及法治环境缺失等问题,就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完善执法建设以及改善农村法治环境,从而保障农村法治建设的高效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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