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8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近日,省司法厅与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见证事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法律顾问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了解,新的收费标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两年,同时2008年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文件停止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彭继友 胡亚玲 本报记者 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