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8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晨报讯 工伤后,如果您日常生活很不便,需要配备假肢、更换假肢,或者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但不知道怎么领生活护理费的,那么请您关注以下信息。6月4日,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参保的工伤职工能够享受多种福利待遇。
工伤配假肢可按规定报销
工伤后,如果您想找份工作,但是伤残了的身体给您增添了不少麻烦,请别担心。如果您符合条件,购买假肢的部分费用,是不用自己掏钱的。
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了解,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在经办机构备案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配置机构配置,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配置机构结算费用。
停工留薪期照享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据介绍,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在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