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9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核心提示
记者从合肥市民政局事务处获悉,截至目前,我市已集中补办了两批收养“黑户”,第一批19户已全部解决,第二批50户正在办理过程中,加上零散的申报,合肥市目前已解决了百余位黑户问题。
合肥日报讯 本报8月30日报道了“捡来的孩子上不了自家户口簿”一文,家住新站区七里塘街道淮肥社区大陶郢居民组孙永兵和陶长翠夫妻两,私养的弃婴已经三岁半了,却一直上不了户口。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该夫妻所办的手续不完全,没有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并非不能上户口,并且该夫妇符合领养手续。
多年来,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造成很多像孙永兵和陶长翠夫妻两这样收养的“黑户”,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09年2月,我市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司法、卫生及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解决私自收养子女后遗问题,今后有私自收养子女的抚养人可对照自身情况对收养人的落户等相关问题进行解决。
根据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抚养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针对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弃婴和儿童的落户手续办理,将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根据此次实施收养的办理程序和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999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司法机关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的,将根据收养人具体情况,分类处理;而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福利机构抚养。
据了解,符合收养条件者,应依据相关法规,收养人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今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不能私自收养。 (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