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9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合肥晚报讯 《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金标准、管理等问题进行规定。据悉,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将纳入重点保障,用地擅自更改用途将被问责。
据了解,合肥将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其中,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对配套商业用房建设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依照《办法》,合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行筹集,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
“擅改用途将被问责。”《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指开发区、工业园区直接投资建设或者通过收购方式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而面向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各区、开发区负责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管理规定。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如果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项目使用性质的,将被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凡存在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已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之一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约定。 (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