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5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合肥网hfw***报讯 (胡敏 赵登岩) 记者昨日获悉,经合肥市政府新修订的《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规定》已出台。与修订前相比,商品房各使用分项保修期均有一定程度的延长,市民将因此获益。
根据新规,开发商在向买房人交房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所售住宅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或者退换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须包括工程名称、区位、幢号、房号,建设工程各分项的保修期,用户报修、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受理单位、电话号码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因工程质量保修、退还住房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规格、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示使用注意事项。
据了解,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温工程为5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同修订前相比,保修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延长。
同时,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住宅时,应当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商对购房者在验收期间发现的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购房人验收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设备、设施的,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此外,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用户承担相应责任。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的修补项目,开发商可依用户请求,进行有偿维修。
住宅保修期从交房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可按约延长,不得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