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年检问题解答(一)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在2006年1月9日至2月28日期间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持证人员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优惠证由单位保管,如何年检?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包括百帮组织、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及部分改制后成立的新体等各类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单位负责集中保管的再就业优惠证尽快交还本人,由持证人在2006年2月28日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检。
二、如果在2006年2月28日前未参加年检,再就业优惠证能否继续使用?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未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作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三、这次年检的对象是哪些人员?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此次年检,只对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
四、到哪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就业保障工作站办理。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后户口发生迁移,应到户籍迁入地的社居委进行年检。
五、年检需携带哪些材料?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需携带本人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簿。
六、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再就业优惠证是否要上交?交到哪个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持证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及参军、入学、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死亡等,再就业优惠证应交还目前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就业保障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