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新文件,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范围和公益性岗位方面作出新规定。为更好服务读者,市劳动保障局特意以问答形式对新政策进行解读:
1.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规定,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指国有企业以外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属于领证对象。
为更好地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就[2004]4号}规定,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哪几类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证对象?
答: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领证人员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上有何不同?
答:集体企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外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4.我市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的范围有何变化?
答:2003年6月市政府第47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为“4050”人员和特困职工。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众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工作,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就[2004]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为主。同时对虽未达到“4050”条件但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单亲扶养子女的下岗失业的人员、一户中有两代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特困人员,以及军嫂、企业军转干部等予以照顾。
5、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有何变化?
答:从2004年1月起,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劳动报酬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