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王某问:我因患病住在某大医院,当治疗费到4000元左右时,医生即告诉我要出院再办入院手续,或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否则医疗费即要自己支付。该医生这种说法对不对?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答:该医生这种说法不对。按我市现行医保结算办法,该大医院每收治一名住院参保病人,医保经办机构即拨付给该院4294元(除个人自付及自费项目外,统筹基金的净额),从某一个重病患者的治疗费来说可能超过该标准,但从整个患病人群来说,并不是都超过4294元,有的要远远低于该标准。因此,该大医院应按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在该院所收治参保人群中调剂使用医保经办机构所拨付的费用。另外,在年终结算时,如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医院的医保基金确实出现亏损,医保经办机构还要进行费用补差。所以,该医院如果这么做,是分解住院人次或推诿重症病人的违规行为,更是对参保病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