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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应按什么标准缴费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一)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特别指出的是劳动报酬总额中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问: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一) 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二) 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问: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各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请各缴费单位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稽核和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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