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问:企业如何给予女工产前检查时间?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根据有关规定:产前检查应从确诊早孕起开始,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3个月内,包括全身体检查和产科检查;怀孕3-7个月,每月检查一次;怀孕8-9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到医院检查,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一企业问:女职工保胎休息有什么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休假时,从分娩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