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718; mso-ascii-font-family: 718; I: ">程同志问: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718; I: ">
718; mso-ascii-font-family: 718; I: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就业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系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转失业的,经失业登记后,按其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若前次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完,可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再次失业后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出现多次失业情况的均按上述规定办理。718;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