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1、问:我们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我结婚二年了,准备今年要个小宝宝,还刚刚领取了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我怎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你好,从3月1日起,你若明确妊娠诊断有喜了,你本人或你的委托人尽快携带妊娠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社保卡,选择好定点产前检查、生育的医院,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生育备案。
我们将你的生育信息及参保信息传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即日起你到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保卡享受产前检查、生育医疗等定点医疗服务。在生育保险结算标准范围内的费用个人不要掏一分钱,由生育保险基金买单。详见“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生育的次月,你或你的委托人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我们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3-4.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产假期你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及时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同上)报送我中心申报,可增发1个生育津贴。
期间如因故要中止妊娠的;一方面在定点医院直接享受流产医疗费用据实结算待遇,同时符合流产津贴享受的,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同上)报送我中心申报,享受1-1.5个月流产生育津贴
再次妊娠需重新备案才能享受产前检查费用。
祝你早日成为一个健康快乐的准妈妈!
2、问:我父母都在宿县,我想回老家生孩子做月子,可以吗?
答:可以,你在备案时可以申请异地生育,产前检查可以选择在本市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也可以选择在异地进行检查;发生相关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你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齐相关材料)来我中心结算,材料齐全申报受理10个工作日后到定点银行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问:我已经怀孕5个月了,领取了生殖保健服务证,现在省立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听说不是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能否享受生育保险了?
答:根据合肥市生育保险新老办法衔接政策《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规定,你在3月1日前已确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仍愿意在非定点医疗结构继续产前检查、生育的,过渡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你履行以下手续:
⑴请你或你的委托人于3月31日前携带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六楼)履行备案手续。 ⑵你的产前检查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凭产前检查费用发票,依据《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下简称《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⑶你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费用,个人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材料,其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4、问:我已经怀孕7个月了,领取了生殖保健服务证,现在市一院进行产前检查,怎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答:现在市一院进行产前检查,过渡期产前检查费用可到我中心结算,履行备案手续后生孩子费用,其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市一院据实结算育保险待遇。
具体手续如下: ①可于3月31日前携带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填写《生育备案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履行备案手续。 ②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参保人员先行个人支付,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并申报),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凭产前检查费用发票,依据《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医疗费、生育当期合并症费用,其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