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如何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