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租赁住房服务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保障住房租赁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便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制度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一)明确责任主体。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应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各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公司等经营主体应当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主动接受政府住房租赁平台监管,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分租的,禁止出租人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对外出租。
(二)强化技术支撑。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材料的真实性验证。平台通过比对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数据库,确保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通过核验不动产权数据库,确保出租住房权属信息真实;通过电子签章,确保住房租赁合同交易真实有效。
(三)落实配套政策。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金补贴申领、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事项,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政策。
二、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流程
(四)推广平台使用。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租赁住房管理,提供便捷的住房租赁网签备案服务,引导交易当事人主动下载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自主录入身份、产权和合同等信息。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和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实时上传至政府住房租赁平台。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及时向租赁平台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对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时上传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的,即时对外发布。
(五)推行线上备案。按照治安管理规定,租住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属地派出所办理租住人员登记备案;按照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将租住人员登记备案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相整合,推行线上备案为主、线下备案为辅,租赁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录入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含同住人)等信息,提交备案申请,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备案申请,对未及时审核的,系统将默认审核通过。对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无商品房网签备案单的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系统将租住人员信息同步共享至公安部门,完成公安系统租住人员网上登记备案。
实行网上签约备案后,租赁当事人可自行打印备案证明,也可到各便民联系点领取(详见附件)。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与按照《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租赁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可直接到属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三、组织实施
(六)强化责任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住房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全市租赁房源发布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各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负责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公安局要严格执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督促各属地派出所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备案,实时掌握承租人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网络房源发布平台的广告监管,查处无照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对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城管部门查处,按规定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租赁备案信息,加强对出租住房的巡查,核对住房租赁备案信息真实性。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我市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信息发布者发布的虚假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屏蔽、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个居民小区,采取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标语横幅,张贴举报电话等方式,营造浓厚的网签备案氛围。同时,要结合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租赁奖补、租购同权等政策的宣传,增强出租人网签备案的意愿。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带头先行,教育引导本单位员工遵纪守法,严格落实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制度。
(八)强化法律责任。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记入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
附件:
合肥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便民服务点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