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
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构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对象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备案的出租自筹住房(含商改租、工改租)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
支持奖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且具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支持内容与标准
1.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
2.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
3.自筹商业、办公、工业性质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4元,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20元。
4.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5.以上奖补政策,同一套房屋不重复享受。
五、奖补流程
1.市房产局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住房租赁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市房产局组织开展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并对申请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房产局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拨付予申请人。
六、附则
1.申请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2.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我市住房租赁税费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可对奖补对象和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3.本办法由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另行制定政策或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