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们称该项业务为“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这项业务于2006年6月开始实施,有按年划转和按月划转两种方式供借款人选择。
借款人符合下述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按月委托提取还贷:1、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足额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2、借款人在市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3、借款人须向市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4、借款人在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已通过还款储蓄账户自行还款,且无逾期情况;5、借款人申请委托之前,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一个月应还款额;6、职工贷款地和缴存地须为同一归集点。
委托提取还贷需要提供:1、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公证后的《住房公积金借(贷)款合同》;4、还贷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提供上述材料,到市管理中心业务大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即可与市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协议生效后:按月委托还贷的,市管理中心于每月的12日(节假日顺延)将资金直接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划转到还款账户;按年委托还贷的,市管理中心于每年的7月20日(节假日顺延)向受托银行发出划款通知。
但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应慎重选用委托还贷业务:一是单位不能及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是月缴存额低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