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申报对象
在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受理尚未下发前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分、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户政中心窗口
四、申报材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局一楼大厅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2.受理:户籍民警审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受理。
六、办理时限
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2、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八、联系方式
咨询:0551-6626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