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合肥市印发《2020年合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制度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从2019年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由3%提高到3.3%,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
4.资金分担。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省级的分担比例为6∶4,省级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2.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3.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4.中职学校市级免学费补助。对除上述学生外其余全日制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城市户籍学生免除学费。补助标准及方式同国家免学费。
5.资金分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职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各2000元的标准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省级的分担比例为6∶4,省级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级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省级的分担比例为6∶4,省级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含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公办普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