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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接续问题解答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近日出台的《关于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通知》在哪些范围使用?
     答:原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改制后单位不存在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可按此文件执行。
     问:我是合肥市一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提前退休条件,但现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我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否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按“合劳社秘[2003]81号”文件规定,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参保年限必须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否则,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账户部分返还给个人,同时终止与其的养老保险关系。
     问:我是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如果按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改制转企单位按原事业单位2003年1月工资标准计算从资产置换资金中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清。退休费按市政府批准原单位改革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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